6岁的乐乐在父亲的陪伴下,来到了科技馆参观。由于是工作日,馆内的游客和讲解员都十分稀少,当父子俩来到“气动展厅”的时候,四下空无一人,只有展品自顾自地展示着。
见四周无人,乐乐的父亲便放开了乐乐的手,自己对着一件感兴趣的展品研究了起来,而被撒开的乐乐彷佛脱缰的野马,玩得不亦乐乎,父子二人瞬间“承包”了整个展厅,沉浸在各自的世界中。
突然,乐乐的父亲被乐乐的连声惨叫惊醒,回头望去,只见乐乐的右手连同小臂被卡在一个类似炮管的展品里,乐乐父亲见状赶忙冲过去,一把将乐乐的手拉了出来,但此时,乐乐的手臂已经血肉模糊。事后,乐乐的父亲才了解到,乐乐伸手进去的展品是科技馆的“电子空气炮”,与普通的“空气炮”不同,炮体内有电子设备及加热装置,虽然事发时,设备并未开启加热,但里面尖锐锋利的器具还是极具危险性。
事件的突发导致乐乐入院接受了一个月的治疗,经专业机构鉴定,受伤程度为十级伤残。由于乐乐的父亲在多次与科技馆就赔偿事宜的意见未能达成一致,事发后两个月,乐乐的父亲将科技馆告上了法庭,以“科技馆工作人员未向乐乐及监护人说明操作注意事项,该设备管口亦无操作注意事项标识或警示标志”为由,要求科技馆承担乐乐的全部损失赔偿。
科技馆方面则认为空气炮使用方法,事发时,作为乐乐的监护人,乐乐父亲没有做到监护义务,保障自己无民事行为能力子女的安全,亦需负部分责任。而且,科技馆每个展台旁,都有展品的使用方法和科学原理说明,因原告方没有仔细阅读说明,实施了违规操作,故科技馆不接受原告提出赔偿全部损失的要求。
法庭在调取事发监控,实地走访现场,并听取双方诉辩后,经审理认为,受害人乐乐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随其父前往某科技馆参观,并操作相关实验设备,对设备的危险性并无认知,其家长对设备危险性也不能了解,况且事故发生后及时将乐乐的手拉出设备,防止损害的扩大,已尽到监护责任,故乐乐及其监护人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科技馆对于乐乐操作的设备未明确标明有危险隐患、操作需要注意事项的警示,事发现场科技馆虽有工作人员巡视,但无人对参观观众讲解设备操作需要注意的事项,事发后也未能及时到场处置,故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科技馆未尽到此安全保障义务,对乐乐的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这件事之后,科技馆改良了“电子空气炮”的设计,在不使用时加装了炮管套,以防再有小朋友伸手进入,而且在旁边也以文字配图的形式警示大家不要做危险动作。至于乐乐家,孩子的家人除了心疼乐乐之外,也懂得了一个道理——父亲带娃隐患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