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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单压力容器超期未检 将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浏览: 次    发布日期:2024-02-26

  (通讯员 王凯仪)近日,烟台市开发区古现市场监督管理所对辖区某企业的特种设备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企业厂房内两台简单压力容器(储气罐)到达推荐使用寿命后,未进行定期检验,仍在继续使用。

  依据《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相关规定: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检验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参照定期检验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检验。该企业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企业立即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进行立案调查简单压力容器储气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执法人员表示,压力容器超期未检被罚案件时有发生,希望各特种设备使用企业严格落实管理职责,守牢安全底线。返回搜狐,查看更多